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公共数据,并确保归集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一体管理的方式实施归集。但是,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按照物理集中方式归集的公共数据除外。

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政务云统一存储、备份保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