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二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公共数据,并确保归集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一体管理的方式实施归集。但是,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按照物理集中方式归集的公共数据除外。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政务云统一存储、备份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