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允许进城落户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