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