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安置房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