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