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安置房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