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