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