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