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除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国土空间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