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