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安排耕地保护资金用于耕地保护补偿,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