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耕地产生的费用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