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范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