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范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