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清除,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