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将装修垃圾交由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