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