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系统调剂利用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