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系统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