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和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弃土、弃料等作为路基垫层填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