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约束措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