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约束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