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并及时堆放到管理责任人设置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