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经依法批准的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处置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