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范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保持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投放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三)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四)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
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