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