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