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要求设置围挡,隔离作业,采取防尘降尘保洁措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