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拣、组织清运建筑垃圾。

确需在施工现场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