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于进场施工十五日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清运工期;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