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审议、指导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和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