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