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