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