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