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一)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