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