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