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为主体项目服务的临时建设,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应当在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自行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