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管线、市政综合管廊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城市功能、环境、安全和景观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比选,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符合本市简易项目和豁免项目管理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或者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