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划拨供地审批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可以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