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成投入使用,需要改建、扩建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