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保护,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对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