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景观敏感地区、主城内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以及重要广场周边地区等重点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作为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附件严格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