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企业、设施以及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发展类村庄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可以新增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但不得超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非规划发展类村庄应当进行建设控制。属于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纳入搬迁复垦范围,除改善环境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