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全要素规划条件,对城镇建设用途的准入项目用地进行管控。城镇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