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依法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情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允许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情形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