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告知制度。

耕地用途管制告知书的告知对象和具体内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