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不得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或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二)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并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高标准农田。

(三)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依法将一般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分别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要求。

(四)耕地以外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导用途;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者变相将有关土地转为非农用途;不再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用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