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近期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空间整体布局和开发保护时序,期限一般为五年。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综合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计划等安排,明确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合理安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用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