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上位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报批。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因地块用地规模和布局调整、市政交通设施线位和布局优化、公共配套设施增加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技术修正,修正后的规划成果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技术修正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