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可以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统筹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应当在区、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规划编制单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