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多个镇(街)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