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