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